2007年8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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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贬值损失也要赔偿
沈宝庆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后,由此而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呢?8月15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责任人对车主的车辆贬值损失予以赔偿。
  2007年1月24日下午,安徽黄山的张叙驾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车道上行驶,途经嘉兴王店附近时,车辆左侧第三轴轮胎脱落并抛向上海车道,与上海车道上曾大良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大良所驾车上的乘员叶某死亡、两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事后,事故责任认定张叙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张叙属履行职务期间。2007年4月23日,张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大良所驾的轿车(宝马760LI)为上海奔达机电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次交通事故车损维修758042元,车辆修复后的贬值价值297000元。张叙所驾的货车系汪金福实际所有,挂靠于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07年4月27日,上海奔达机电有限公司向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叙、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金福赔偿802400元。
  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依法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一并赔偿损失。上海奔达机电有限公司轿车的维修费用应属直接财产损失,修复后的贬损价值应属其他重大损失,均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因上海奔达机电有限公司在主张维修费用758042元的基础上再行主张部分车辆贬损价值44358元,应予准许。事发时,张叙虽属履行职务,但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汪金福作为张叙的雇主及其所驾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对张叙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货车被挂靠单位,应对汪金福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秀洲区法院判决由张叙赔偿上海奔达机电有限公司损失802400元,汪金福对张叙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对汪金福所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沈宝庆)